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境外展会,展会已成为中国企业向世界树立形象、推广品牌、展示实力的窗口。但由于缺乏对欧盟及其成员国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了解,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参展中不断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
一、欧盟法律框架的协调
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法律框架的协调有两大渊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和《欧盟执法指令》。
1.TRIPS协议
1994年4月15日,WTO在其制定的TRIPS协议中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标准,它给WTO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TRIPS协议协调了世界范围内的最佳法律实践,提供了一般国际法规则框架及相互承认、保护知识产权和执行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协议特别关注了知识产权执法的相关问题,强调不但要从立法层面进行保证,并且需要关注法律适用和实际实施。
TRIPS协议(第40-50条)规定了知识产权实施的一般义务、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以及临时措施,还提供了关于采取边境措施的特别建议(第51-60条),并建议对恶意侵犯商标和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第61条)。
2.欧盟执法指令(EC 2004/48)
为了保证TRIPS协议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民事司法领域的实施,欧盟颁布实施了《欧洲议会与欧盟委员会指令2004年4月29日第2004/48/EC号,关于知识产权的执行》。
指令将刑事问题与民事问题做了区分,主要目的是为执法措施提供一个统一的方法。在总结各国优秀实践经验方面,该指令也值得称道。具体如下:
■证据收集方法
根据指令第7条(保全证据的措施),成员国应当保证,即使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律程序开始之前,当权利人已经提供能支持其权利请求的合理证据时,主管司法当局依权利人申请应当命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保全与所指控侵权相关的证据,并对上述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此类手段可以包括没收侵权产品,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没收生产和/或配送侵权产品的材料、设备及相关文件。如果必要,可以在不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采取这些措施,尤其是当延迟执法可能会给权利所有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存在证据被毁掉的风险时。
■初步禁令及扣押令
根据指令第9条(临时及预防措施)的规定,成员国应该保证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时,司法机关可以:
(a)向被指控的侵权人发布禁止令,阻止任何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或暂时禁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继续下去。如果侵权行为不停止,则按照国家法律再次罚款,或者使这种继续下去的侵权行为受制于某种对权利所有人做出的赔偿保证。临时禁令也可以是针对中介机构的,如果中介机构向第三方提供了某种服务,并且第三方正在利用这种服务侵犯某种知识产权,也可以要求发放临时禁令。由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且此类服务被第三方用于侵犯版权或相关权利的规定在欧盟指令2001/29/EC中有明确的规定。
(b)为了防止怀疑侵犯了某种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商业领域或在商业渠道中流通,命令没收或上缴侵权产品。
在法国、德国、英国等一些国家,要求发放禁令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即使是在展会期间也可以取得禁令。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情况则不尽相同,如意大利,禁令只能在展会之前取得。
二、欧盟的保护机制
展会促使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体系的建立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展会的组织者和参展商,已经意识到对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管理的必要性。
参阅由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在2008年2月编写的《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建议中明确提出展会组织者对以下行为做出保证:
1.在展会开始之前,组织者应该通过如下方式为参展商提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料:与登记/参展表一起发出的特别手册、组织方的网站、参展商手册或展会的通用条款。这些资料应该包含对参展商提出的建议,如:
■参展商应该在贸易展会开始前保护并注册商标、专利或外观设计,以取得有效的权利(展览可能破坏新颖性)并能够利用所有形式的法律保护,不论是平时还是在展览期间。
■为此,强烈建议向专利和商标专业律师咨询关于专利的注册方案、要求、手续及保护方面的相关知识,并获得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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