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于境外参加展览时,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集中于侵犯专利权的类型,集中于侵犯商标权的类型,集中于侵犯著作权的类型等,除此之外,存在少量涉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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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客观实施了发表他人作品行为,客观实施了使用他人作品行为,客观实施了出售他人作品行为,客观实施了歪曲他人作品行为,客观实施了篡改他人作品行为,客观实施了抄袭他人作品行为,以及为上述行为提供帮助等行为,应当认定为此种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境外展会涉及的著作权纠纷主要形式:
(一)展台设计侵权
参展商拷贝其他参展商的展台设计,稍加修改成自己的设计,这是侵权行为;参展商选择招标让他人提供展位设计图纸,收到竞标图纸后借各种借口不让竞标者方案中标,转手将扣下的设计图纸或方案提交给第三方抄袭使用,或略加修改使用,这是侵权行为;参展商使用展台设计搭建商的设计图纸方案后不支付相应设计费用,这是侵权行为 。
(二)展会宣传侵权
其一,侵权行为是参展宣传册把其他人的产品宣传册予以抄袭,其二,侵权行为是展会宣传里所涉及的背景音乐,以及宣传图片等,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
(三)软件著作权侵权
参展商在使用计算机软件展示展品时,若使用盗版软件,那么就会面临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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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著作权侵权涵盖未经许可直接去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未经许可对著作人的作品展开修改、汇编、翻译这类行为。产品著作权纠纷在文化艺术业、文化教育类、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家居制造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的展会中多发,涉及的作品类型主要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以及模型作品等。例如,在某年德国MOOD展览会上,美国某公司发觉中国浙江某公司的产品图案跟公司的完全相同,于是向主办方申请把涉嫌侵权的商品从展会上撤展 。当MOOD展览方提出撤展相关产品的要求时,浙江一家公司宣称自己具备完整版权,还出具了数字设计作品备案电子证书,随后经法院核查,那个证书是伪造的,最终经由法院判定,美国一家公司赢得了胜诉,浙江那家公司要赔偿美国那家公司15万美元的经济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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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
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经营者于生产经营活动里做出的行为,此行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还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境外展会中存在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其中包括:
(一)商品假冒行为
1.商品主体混同行为
不正确地去利用他人商业信誉,不正确地去利用他人商品声誉,致使自己商品和他人商品这两者之间发生混淆的行为。
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私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私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私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抑或是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进而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致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企业名称,或者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姓名,从而致使他人产生误解,以为是别人的商品。
2.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这么做以至于让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 。
可以分为三类: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第(3)点为,对商品质量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它和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不一样,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不一定会与特定的商品主体发生混淆,也有可能并非直接去损害某一特定竞争者的利益,然而这类行为却构成了对同行业其他竞争者整体利益的损害,还构成了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借助广告,或者运用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出与实际情形不相符的虚假宣传,致使用户以及消费者产生误认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那种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备商业价值的,会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举措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方面的信息。个人或者单位借助盗窃、威逼、利诱之行径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商业秘密,或者进行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启用非法手段夺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此等行为构成侵权 。
商业诽谤行为
经营者采用捏造出、散布开虚伪事实这般不正当竞争手法,针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予以诋毁、加以贬低,借此来削弱其竞争实力,如此的行为 。
来源是,《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南》,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以及江苏省商务厅编制。
审核丨程 志
发布丨樊仕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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